[產品簡介]
國內保理業務是指我行受讓國內賣方因向同處于國內的買方以賒銷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所形成的應收賬款,并在此基礎上為賣方提供應收賬款賬戶管理、應收賬款融資、應收賬款催收和承擔應收賬款買方信用風險等的一系列綜合性金融服務。
[產品分類]
1、保理業務按照是否通知買方債權轉讓事宜,分為明保理業務和暗保理業務。
明保理業務是指應收賬款轉讓一經發生,我行和賣方立即以書面形式將債權轉讓事實通知買方,指示買方將應付款項直接給付我行指定的保理特戶。
暗保理業務是指應收賬款轉讓一經發生,賣方在轉讓之時并不立即通知買方,我行僅委托賣方作為收賬代理人繼續向買方收款,買方將有關款項付至賣方開立在我行的、由我行監管的賬戶。我行在暗保理融資逾期時或已轉讓的應收賬款實現遭遇不利影響時,可以我行名義隨時將賬款已轉讓事實通知買方。
2、按照賣方與保理商之間是否有融資行為發生分為非融資型保理和融資型保理。
非融資型保理是指我行受讓賣方應收賬款,僅為賣方提供保理應收賬款賬戶管理、應收賬款催收服務的業務。
融資型保理是指我行受讓賣方應收賬款并于應收賬款到期日之前向賣方提供融資的保理業務。融資型保理按照是否保留對賣方追索權,又分為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和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
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是指根據賣方申請,我行受讓其與買方因交易產生的應收賬款,由我行為其提供應收賬款融資、應收賬款賬戶管理、應收賬款催收等服務,當買方不論何種原因到期不付款時,我行享有對賣方的追索權,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由賣方承擔;
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是指賣方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我行,由我行為其提供應收賬款融資、應收賬款賬戶管理、應收賬款催收等服務,當其所轉讓的應收賬款因發生買方信用風險而到期無法收回時,我行不能夠向賣方進行追索,所轉讓的應收賬款的買方信用風險完全由我行承擔。
[申請條件]
辦理融資型保理業務的買方和賣方應滿足我行相關要求。
同時,申請辦理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應滿足以下條件:
1、商品交易真實、合法、有效;商品質量可靠,不易變質、破損,價格較穩定,質量標準清晰,不易產生貿易糾紛;
2、賣方已履行了商務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及勞務,并能夠提供商業發票、發貨單等相應證明;
3、商務合同的內容應合法可行,權利義務明確,合同中不得載有“銷售不成即可退貨”等類似條款,商務合同項下應收賬款不存在已發生不得轉讓的情形,且買賣雙方不得在商務合同或其他協議中約定應收賬款不得轉讓或轉讓需附有條件等條款;
4、賣方對申請應收賬款融資的債權對外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或進行任何其他形式的處置,無權利瑕疵;
5、買賣雙方不存在商業糾紛或爭議,買方對于轉讓的應收賬款不存在抗辯權;
6、應收賬款有明確的到期日或根據商務合同可以明確推斷出到期日。如果應收賬款無固定到期日的,應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到期日;
7、應收賬款賬期一般不超過180天(含),最長不得超過360天(含)(應收賬款賬期是指應收賬款所對應的商務合同或發票上所載明的賒銷期);
8、我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產品定價]
貸款以人民銀行同期限同檔次利率為基準,綜合考慮安全性、貢獻度和市場資金狀況因素確定。
[產品優勢]
1、無需額外的抵押或擔保條件即可獲得融資;
2、盤活企業資產,加快企業資金回籠,提高資金周轉速度;
3、企業利用遠期付款條件,增加銷售;
4、將未到期的應收賬款變現,改善了企業財務結構;
5、應收賬款受讓銀行負責買方資信調查、賬款管理和催收,既降低了賣方管理成本,也有利于賣方與買方關系的和諧。
[業務流程]
1、借款人向我行申請貸款,并提供我行要求的相關資料;
2、我行受理申請人貸款申請,依次通過調查人員對借款人進行盡職調查、總行授信業務審批部門進行審查審批;
3、我行內部審核通過且全面落實授信批復文件要求的授信條件后,雙方簽署借款合同及其它相關協議文本(如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及質押合同等);
4、借款人通過在我行開立的貸款賬戶,提用貸款;
5、貸后檢查,貸款收回及不良貸款的處置。